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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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 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 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 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 12号)以及金融控 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 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 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 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
2、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 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 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 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 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 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 任,按照实质重于形
3、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 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 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 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 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 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第六条 金融
4、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 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 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 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受益所有人。(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所列关
5、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以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 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 弟姐妹。(S)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可以 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6、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 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 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即可能对金融 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 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 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 并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7、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 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第三章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 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 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 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 原则
8、,识别、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第十二条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 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至少包括:(一)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以 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 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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