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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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 录)文号:人社部发2009 105号颁布日期:2009-09-10执行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一、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 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 (总裁、行长等)、监事长以及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报薪酬审 核部门备案。二、合理确定中央企业负责
2、人薪酬结构和水平(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 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 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 人基本年薪的0. 6-0. 9倍确定。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 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五)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主
3、 要根据企业上年度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泗总额并参考从业人员规 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风险与成本控制等因素确定。要严格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合理确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职工工资的比 例,避免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合理增长。国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实行限高, 暂定最高不超过1.5。(六)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的,在规定的年薪水平控制范围 内,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其中涉及薪酬调节系 数限高值变动的,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薪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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