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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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报批稿)为规范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物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矿 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煤矿安全生产 实际制定本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 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及 其上级公司。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一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 及贵州省煤矿优化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煤矿安全规程 强制性技术标准
2、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 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二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第三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基础信息平台及时、 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
3、据一致。第四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足额 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 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不少于25元、露天矿吨煤不少于5元提取, 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承担矿 井建设的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 5%提取安全费用。第五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 程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 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主要负 责人具有组织
4、、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 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六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 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 违规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 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
5、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新建煤矿严禁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严禁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建设 期间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期满未完工且符 合延期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建设期满未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 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 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 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要求 (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 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技术措施、定安全管
6、理责任), 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 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第九条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 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 合格,省属以上国有煤矿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 按规定经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从业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 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煤矿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
7、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 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 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 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 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 行为。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 项目;(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
8、术改造等手段, 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S)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 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 准文件。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 矿资源整合或优化重组方案中,已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 有煤矿和优化重组方案中被兼并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经 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 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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