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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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修订)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8号公布日期:2023.10.14施行日期:202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8号)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4日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
2、3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
3、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诚
4、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帮助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更好地发展。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内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落实国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第七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规范
5、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
6、业倾斜。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创造。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二条税务
7、机关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
8、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容错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o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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