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细化条款说明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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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指标细化条款说明材料一、托育机构生活用房规定1 .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2 .乳儿班、托小班宜设置区域及最小使用面积。设置区域最小使用面积(m2)乳儿班托小班睡眠区3035活动区1535配餐区66清洁区66储藏区44卫生间-8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no3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IOm2o4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二、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已绿化面积/可绿化面积100%已绿化面积指园内已种了花草、植树的面积,可绿化面积指幼儿园占地面积减去
2、不能绿化的地方(如建筑物、跑道、游泳池、水池、沙地等)的面积。三、建筑窗设计规定(一)托育机构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规定: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2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03 .托育机构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
3、m,防护栏杆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o4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规定:楼梯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5 .托育机构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如下的规定:生活用房中间走廊2.4m,单面走廊或外廊1.8m;服务、供应用房中间走廊1.5m,单面走廊或外廊1.3m。6 .托育机构睡眠区、活动区,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如下的规定: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m;幼儿园活动室、寝室3.0m;多功能活动室3.9m。改扩建的托育机构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二)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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