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230408).docx
《计量检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23040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量检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230408).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计量检测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明确计量检测数据确权,缩小数据割据范围,保障数据整合汇交及安全,扩大数据开放共享范围,充分体现计量检测数据应用价值,发挥数据在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计量检测工作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计量法定检测机构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确权、汇交、分级、安全、保存、使用、发布、更新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由其它机构或单位获取的计量检测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计量检测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
2、我国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测量活动,包括科研试验、强制检定、检测、校准及实验室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性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第三条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是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各地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是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核心汇交者,负责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和汇交,并负责数据集中管理和对外交流。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数据确权归属(待讨论)第X条计量检测数据所有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对各自收集、保
3、存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各分中心汇交至国家中心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国家中心对汇交管理制度中规定或国家中心交办各分中心汇交的数据拥有所有权。第Y条计量检测数据使用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根据规定确定数据的使用者和使用权限。第Z条计量检测数据收益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对商用数据可以通过有限分享,有偿使用,购买等方式获取收益。第R条计量检测数据有效期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规定数据的共享时效。在共享时限内,经授权的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第三章数据整合汇交第五条数据的整合汇交是在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统一指导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由国家计量检测科学数据中心各承担单位按照分中心负责制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
4、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数据种类包括计量科技活动中各种原始性观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特定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这些数据应当具备统一的规范。具体如下:计量科研实验数据、计量论文数据、计量规范数据、计量规程数据、计量检定数据、计量校准数据、计量标准实验数据、计量基准实验数据、计量人员数据(注册计量师)、计量器具数据、计量企业数据、计量XXX数据。第八条数据分类可设为公开类与非公开类两大类,数据分级可设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县级三级。计量检测数据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计量 检测 科学 数据 管理办法 202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