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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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案情】法院就甲与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乙赔偿甲医疗费等共计8.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乙因病死亡,法院以乙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后乙生前所在村庄集体征迁,乙的继承人丙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等签订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分户补偿合同,并实际取得了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等共计31万余元。甲遂以上述款项应属于乙的遗产为由,起诉请求丙在继承乙的上述遗产范围之内承担原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经查,甲提交县宅基地登记表显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乙,但征收补偿时村委会公示的权利人及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分户补偿合同载明的权利人
2、均为丙。【分歧】关于本案应否立案受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不予受理。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丙通过继承概括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乙的一般继受人,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甲起诉其承担原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要件。另外,原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已经扩张及于丙,甲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通过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直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即可,也无需另行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立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即
3、使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至继承人的观点,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但两案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诉讼标的相同”,在诉讼请求上亦有差别,故受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另行起诉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成本、效率等因素自行选择。【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在主观方面要符合当事人相同的要件外,在客观方面还要求诉讼标的或诉讼对象的同一性,即前诉和后诉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相同。本案中,前诉系侵权赔偿诉讼,确认了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等,后诉法院虽然不能对此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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