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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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杳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 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 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 的药品检验工作。从事药品生
2、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 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第二章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 查检验工作。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第六条 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 省(区、市)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第七条 国家和省(区、tj)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
3、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 品质量抽验计划。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对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 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省(区、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对辖 区内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下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 验质量进行考核。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 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快速鉴别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应当及时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抽样,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第十条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
4、费用由财政列支。抽查检验费用应按照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第三章药品的抽样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 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 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抽样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应当保持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第十三条 执行抽样任务
5、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被抽样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 规定处理。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验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以下相关文 件或资料:(-)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 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 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 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
6、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 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 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 明)等相关资料;(H)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 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 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 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 存量和使用量等相关资料;(五)药材
7、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 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 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第十四条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 助抽样。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使用单位的药 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第十五条药品抽样
8、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 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 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第十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 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 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第十七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 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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