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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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制度。第二条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以下简称风险研判会商)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组织会议商讨等形式对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评估,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预防控制措施,最终防范和化解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过程。第三条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主要来源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检验、不良反应监
2、测、投诉举报、媒体舆情等途径获取的,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下统称药品相关单位)提供的具有共性特征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或稽查办案发现涉及多家企业的共性缺陷;2、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问题数据分析或其他药品检验的风险提示信息;3、涉及相同品种或多家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和聚集性信号;4、各类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药品安全风险信息;5、涉及药品生产、经营品种价格异常波动信息;6、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风险研判报告信息;7、药品相关单位主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在药品的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等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的质量安全风险
3、;8、其他对药品安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风险研判会商一般以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会议(以下简称风险研判会)的形式组织开展,必要时可采用现场研判等其他形式。风险研判会采取定期召开和紧急召开两种方式,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环节的风险研判会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流通、使用环节风险研判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若发生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紧急药品安全事件时,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判。第五条风险研判会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研判。(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收集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召开风险研判会,指导
4、地市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风险研判会商。(二)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收集辖区各县(区)药品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召开流通、使用环节的风险研判会,指导县局开展风险日常排查,对药品流通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强化措施管控,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及时报告省局。(S)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辖区药品零售门店和使用单位的质量风险排查,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定期向市局报告辖区质量风险管控情况。第六条省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部门每季度中期汇总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以及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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