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坂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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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坂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新罗区苏坂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新罗区苏坂镇0第三条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为:(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
2、资产;(S)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股权户及户内成员第八条本社成员由2018年8月31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一名(详见成员花名册)。第九条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股权户代
3、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4、:(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二)遵守本社章程;(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六)法律、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股权设置、股权变动第十三条本社总股份数股,每股初始股本金万元,总股本金万元。设成员股股、(集体股股)。第十四
5、条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产形成,核实后总额为元,债权总额为元,债务总额为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原值元(详见清产核资报表)。按照经过成员身份界定的成员数,折成等额股份。第十五条股权确权到户后年内(具体时间由村里经过民主程序确认)不再变化,即一定时期内无论人口增加、减少,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前述时间后本社将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重新登记颁证。本社股份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个人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贫困家庭户应保留一人份额的股份,不得全部退出。股份流转、继承、有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
6、条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A)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法定代表人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十)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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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坂镇 XX 股份 经济 合作社 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