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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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第四条市区两级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
2、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办。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审批的项目,可单独受理。第六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建筑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二)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三)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7号)中有该类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3、具体标准。第七条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以下情形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独立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区域机房等公用设施用房项目,明显无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临时建筑项目;(四)危房原状修复项目;(五)连廊(含空中连廊、檐廊、挑廊等);(六)民用构筑物(如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等);(七)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以外区域、单栋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10层(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的非居民住宅项目。
4、(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D第八条工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非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建筑定性以发改、规划等部门的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用途界定。(-)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以及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蒸汽房、厂房附属仓库(指厂区内的用于生产过程中储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等生产性的配套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二)单独修建的垃圾处理车间、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
5、、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动物饲养场、植物培育室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生产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三)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等),水工构筑物(如沟、池、沉井、水塔等),以及钢结构厂房使用功能改变且不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四)工业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五)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仅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
6、围。(六)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列入修建防第九条物流建筑群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等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物流建筑群中的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执勤点”暂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第十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方案图为依据。(-)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
7、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三)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分以下两种情形:1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简称“四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位于四区区域以外的项目,非居民住宅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居民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四)局部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
8、和:1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部分:取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取相应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五)对于沿山坡而建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室外地坪面设计标高不一致且局部基础埋深小于3米时,难以满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按照相应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于难以满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判断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六)首层为架空层的民用建筑,其首层建筑面积按照首层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雨棚、挑檐等无围护结构的投影面积不计算入内。建筑物首层面积无法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则按建筑基底面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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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人防工程 行政 审批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