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于河水电站技改工程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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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6三、环境质量状况22四、评价适用标准26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0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35七、环境影响分析39八、排污许可申请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68九、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72十、结论与建议74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附表2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附表3环保投资一览表附表4环保验收一览表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3 项目总平面图附图4 环境保护目标图附件:附件1 委托书附件2 批复附件3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能源局 省林
2、业局关于做好贵州省小水电缺项审批手续整改工作的通知附件4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强化环评管理分类处置流程图的通知附件5 监测报告附件6 单位变更说明附件7业主承诺函附件8 资质单位承诺函附件9 环评合同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岑巩县于河水电站技改工程建设单位贵州省岑巩县黔甬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信地址岑巩县水尾镇于河村联系电话18082传真/邮编557804建设地点岑巩县水尾镇于河村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水力发电(D4413)立项审批部门岑巩县发展改革局岑巩县水利局批准文号岑发改建设201104号用地面积(m2)8649绿地面积(m2)/总投
3、资(万元)458环保投资(万元)27.3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96%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已投产一、项目由来岑巩县于河水电站位于岑巩县水尾镇于河村车坝河下游,项目取水水源为车坝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车坝河岑巩县水尾镇于河村于河河段,退水口位于于河水电站坝址取水口下游约60m处,有铜玉高速(铜仁-玉屏S15高速)从于河水电站旁通过,连接水尾于河村级公路可直达项目区,交通较为便利。岑巩县于河水电站为小(2)型水电工程,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水位338.2m,设计洪水位342.4m,校核洪水位343.7m,死水位336.4m,总库容48.9万m3。工程控制流域面积1060km,多年平均流量为18
4、.56m3/s,年径流量为58530万m3。电站装机960kw。岑巩县于河水电站属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引水枢纽位于车坝河下游,在大坝下游左岸顺河床修建电站厂房,属河床式电站。该工程始建于1978年10月,当时主要以农田水利灌溉为目的兴建,1980年12完成大坝和两岸水轮泵站,安装60-6型水轮泵4台,由于抽水扬程过高水轮泵提水未有成功,重新改装无资金,因此一直处于停运状态。1982年2月在大坝右岸动工改建为水电站,1983年3月建设完成装机250kv电站一座,经过试机运行于1984年1月与张家湾(八一)电站联网运行,从而解决了水尾区电力紧缺局面。2003年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电站产权归属得不到明确
5、,管理体制和运行管理人待遇报酬得不到落实,没具体的管理机构,电站机电设备长期没有维修和更新,设备老化,运行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于河水电站在2007年底被迫停止运行至2010年。为了充分利用已开发的水力资源基础条件,促进岑巩县电气化建设的进程,补充区域电网电力电量,推动岑巩县的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受项目业主委托,岑巩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队对该电站进行了实地勘测、收集、整理和分析该电站建设以来的水文资料,核查引水系统和水工建筑的现状,查清水电站机电设备的历史与现状,在原工程的基础上,在大坝左岸新修建取水口、厂房、机电设备更新,该电站总机960kw,形式为河床式电站。项目业主已于2012年初初
6、步完成于河水电站的技改建设并进入试运行,总投资约458万元。电站初步发挥效益后,于花滩电站10kv侧并网,多年平均发电量345万kw.h,年利用小时数4600h。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正),本项目属于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业“89水力发电”中其他类别(本项目总装机960kw,小于1000kw),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为此,贵州省岑巩县黔甬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
7、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收集该项目的相关工程资料及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资料,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踏勘时,该项目投入运营,建设前未取得审批文件,根据2018年2月1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根据2018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本项目于2012年本项目已完工并投入运营,因此本项目已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二年),且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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