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讲_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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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合营安排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2.判断原则(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一项权利。保护性 权利通常只能在合营安排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合营安 排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拥有权力。【例题】A公司、B公司、C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设立D公司从事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合同中规定,A公司、B公 司一致同意即可主导D公司的所有相关活动,并不需要C公司也表示同意,但若D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50% 以上,C公司具有对D公司公开发行
2、债券或权益工具的否决权。【分析】本例中,由于公开发行债券或权益工具通常代表了 D公司经营中的根本性改变,因而是保护性权利。 由于合同明确规定需要A公司和B公司的一致同意才能主导D公司的相关活动,因而A公司和B公司能够共同 控制D公司。尽管C公司也是该主体的参与方,但由于C公司仅对该主体拥有保护性权利,因此C公司不是共 同控制D公司的参与方。(5) 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在不同阶段,一项安排可能发生不同的活动,从而导致不同参与方可能主导不同相关活动,或者共同主导 所有相关活动。不同参与方分别主导不同相关活动时,相关的参与方需要分别评估自身是否拥有主导对回报产生最
3、重大影 响的活动的权利,从而确定是否能够控制该项安排,而不是与其他参与方共同控制该项安排。(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 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具有共同 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三)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 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 对
4、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例题】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E公司40%、30%、20%和10%的表决权股份,E公司相关活动的决 策需要85%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作出。【分析】本例中,E公司的表决权安排使得A公司、B公司、C公司集体控制E公司且E公司为一项合营安 排,A公司、B公司、C公司为E公司的合营方,D公司为E公司的非合营方。(四)合营安排的分类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 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在实务中,主体可以从合营安排是否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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