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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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2、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各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各大队、中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3、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七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八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九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十条协管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第四章记录的具体办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
4、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S)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
5、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
6、笔录等。第十六条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七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二十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7、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二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S)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四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五条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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