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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条款合同履约2023监督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条款合同履约正文内容1990年国务院批准了合同文本范本制度,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以规范经济秩序,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倡导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合同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常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更清楚的是,合同范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然而,由于示范合同文本的特点,很容易转换为标准合同。合同范本和标准条款的内涵和特点合同范本是合同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经过反复优化、审查和法定程序,正式规定的文件格式。合同范本具有以下特点:规范性。合同法律法规只能对常事人
2、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合同范本则是依法制定的,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更具体地规范了常事人的签约行为。在广泛实施之后,这种标准化更加明显。在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的过程中,依法列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根据示范文本签署合同可以避免缺少项目和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取代双方的特殊要求。双方仍然可以对癌商的适用性提出自己的特殊要求。合同范本是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和言午多类似合同文本的精髓拟定的。所有需要签署此类合同的各方都可以选择此类合同文本作为范本,即作为谈判和谈判的文件格式。他们不再费心寻找法律依据,绞尽脑汁考虑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满足签署人的需要。因此,它具
3、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指的是示范合同文本。只有合同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合同范本,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印刷合同范本标准条款是指合同订立时双方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i商的条款。用标准条款签订的合同也就是俗称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固定合同标准条款有其优点和缺点,体现在节约成本、节约时间、改进管理、促进合理运作上。缺点是,在起草合同条款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标准条款。目前,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如下:(I)格式合同的形式多样、无序。就标题而言,有合同、i议、条款、定和其他形式,以及以单方面通知、声明、商店通知和指
4、示形式存在的标准合同。条款内容多样,责、权、义不平衡,然/定条款不明显。特别地,货物托运人使用的托运单或运单底部的注意事项或说明很容易使的定合同的常事人疏忽大意并遭受经济损失(II)格式合同涉及面广,使用频繁格式合同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服务;家用汽车;维修服务?家用电器、手机、汽车、手表等;还有邮政服务和电信;金融和保险;交通、旅游、酒店住宿等行业,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公营企业(三)国家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比较规范,但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采用格式合同的行业包括建筑安装业和金融业,尤其是金融业。由于国家的监督,合同条款相对规范。但是,服务业等重要公营企业
5、存在官午多问题,制定了一些不平等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有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标准条款(四)条款设置不合理,双方利益不平等生产者权利处于积极地位,另一方的权益保护条款不明确、不详细,处于被动地位。从标准合同的条款来看,生产者有多利益条款,涉及面广,约占整个条款内容的80%。例如,有20个手机接入琳议,甲方(中国联通)有16个权益保护条款,乙方(另一方)只有4个权益保护条款。在内容上,制作人的相关条款详尽透彻,对方的利益条款空洞无物。目的是增加长度。在标准术语中,有些人避重就轻,逃避世界;有的专横,不由我来做,如“一切解释权在我X(订立标准合同(一方)”、“如有争议,只能
6、到我处解决”等条款。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条款是预先准备好的供重用的合同文本,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合同范本是合同管理机构会同业务部门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文本,标准条款通常是具有垄断地位或贸易优势的一方或行业组织在未与另一方1商的情况下预先设计和制定的文本其次,示范合同文本规定了合同文本的框架和条款的完整性,不涉及双方商定的具体谈判内容及双方的定的权利和责任,为双方充分、平等谈判留有余地。因此,本合同范本不是独家代理,具体使用需要双方充分愤商。格式条款是对具体交易内容的直接规定,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幺色。如果签署合同的一方处于弱势,这显然违反了1商
7、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合同范本的最大好处是,合同各方的权益不会因为合同条款的签署不完整而受到侵犯。但是,在某些条件下,示范合同文本可以转换为标准条款。这是由示范合同文本的特点决定的。如前所述,示范合同文本充分规定了合同文本的程序框架,不涉及交易谈判的具体内容。它基本上被填入空白,因此单个操作员很容易利用这一点。例如,在示范文本的空白处,预先填写有利于一方的具体内容,最终成为不利于对方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标准条款。如果我们不承认合同范本中的这些情况属于标准条款,这对受害方不公平,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宗旨。这些情况在消费领域很常见,尤其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与售楼处签订合同时,通常售楼处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提前添加未与消费者1商的愤议内容,只有在消费者签字盖章后才支付房款。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的上帝地位是脆弱的,甚至个人售楼处也会威胁消费者不再出售自己的房子。在这里,订立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和程序,并不反映双方通过愤商达成的共识监督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条款.合同履约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