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病理诊断报告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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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理科病理诊断报告规范I目的为加强诊断报告管理,提高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此制度。II范围适用于病理科。III制度一、病理诊断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理号,送检标本的科室名称、标本取材部位、门诊病历号和(或)住院 病历号;(二)大体描述、镜下描述(选择性)和病理诊断;(三)其他需要报告或建议的内容;(四)报告医师签名、报告时间。二、病理学表述的基本类型与表达规范:(一)I类:检材部位、疾病名称、病变性质明确和基本明确的病理学诊断。(二)H类:不能完全肯定疾病名称、病变性质,或是对拟诊的疾病名称、病变 性质有所保留的病理学诊断意向,可在拟诊疾病/病变名称之前冠以诸如病变“符合为”
2、 “考虑为”“提示为“可能为” “疑为”“不能排除(除外)”之类的词语。(三)III类:检材切片所显示的病变不足以诊断为某种疾病(即不能作出I类或 H类病理学诊断),只能进行病变的形态描述。(四)IV类:送检标本因过于细小、破碎、固定不当、自溶、严重受挤压(变性)、 被烧灼、干涸等,无法作出病理学诊断。(五)对于疑难病例或作出H、HI类病理学诊断的病例,可酌情就病理学诊断及 相关问题附加:1.建议(例如进行其他有关检查、再做活检、科外病理学会诊、密切 随诊或随访等);2.注释和(或)讨论。(六)经过本病理科和(或)科外病理会诊的病例,可将各方病例会诊意见列于 该患者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中。三、有
3、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不符合时,涉及病变部位或病变性质,需重新审查。四、病理诊断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疑难病例和特殊标本除外。五、病理医师不得签发虚假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不得向临床医师和患方人员提 供具有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六、原始样本过小或在采集过程中挤压严重,或取材代表性不够(如肝脏穿刺标 本无足够数目的汇管区),影响正确诊断,均需在报告中说明。七、病理诊断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应295%。IV参考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3 .临床病理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 31号)4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V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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