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精品.doc
《中层管理-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层管理-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精品.doc(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
2、 条);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 条);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读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读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XX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3、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XX2号),涉嫌读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9号)等规定的
4、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二、关于移送证据(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XX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3有关鉴定结论;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三、关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层管理-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精品 中层 管理 国土资源部 公安部 关于 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 部门 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