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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聚碳酸酯阳光板500吨、耐力板500吨项且建设单位(盖章):江苏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聚碳酸酯阳光板500吨、耐力板500吨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江洪源联系方式13861749979建设地点无锡市滨湖区五号桥工业园常康路1号地理坐标(120 度 12分 91.742 秒,31 度 47分 71.793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 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 非溶剂型低VOCS含
2、量涂料10吨 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团新建 口改建 口扩建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回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25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GI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H?)4894.54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锡市马仔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马仔迎辉、马可科技园、马好峰影、 马坪-旅游新城管理单元动态更新审批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复意见文号:锡政复2021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本项目位于无锡滨湖马
3、山五号桥工业团地内,其产业定位为机械和电子(不含电 镀)、金属制品(不含电镀)、轻工(如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印刷、塑料制品制造)、新 材料、新能源装备、纺织及服装(不含印染)等轻污染或无污染的行业。本项目行业类 别为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属于轻工(塑料制品制造),符合马山五号桥工 业团地的产业定位。企业租赁厂房生产,根据企业提供不动产权证,木项目所在地用途为工业用 地。另根据无锡市马坪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马坪-迎辉、马可-科技园、马可-峰 影、马坪-旅游新城管理单元动态更新(锡政复20217号),项目所在地规划亦为工 业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要求。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符合性分析1.
4、1 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与最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一太湖(无锡市区)重要保护 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最近距离为1400m,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导致无锡市辖区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服 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 1号)、省政府关于 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相关规定。(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现状检测报告,项目所在地地表水满足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无锡市属于环
5、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为改善无锡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无锡市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5),主要工作任务包括调整产业结构、工业领域全行业 全要素达标排放、调整能源结构与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防 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八大类100多项任务和19个重点工程,力争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达到35其 他符 合 性 分 析微克/立方米,臭氧浓度达到拐点,除臭氧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项目所在地噪声环境质量良好,周围噪声值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标 准
6、。(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租赁厂房,不新增用地。项目营运过程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冷却塔用水,用水量较小。生 活污水可接管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项目实施后使用清洁能源电,项目实施 后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等级,故本项目不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号,属于五号桥工业团 地,故需要严格按照工业团地内负面清单执行。五号桥工业团地禁止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化工类、化工医 药类、电镀、皮革、制浆造纸、酿造、建材、钢铁、冶金、“十五小”企业及“新五小”类、列入无锡市制 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
7、类的、含重污染、难处理类有机物、“三致”、产生重金属废水、含 氮磷废水排放的项目、含恶臭污染物等特征因子项目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入 区。本项目属于塑料行业;本项目排放少量的生活污水,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工业固废妥善 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故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类别。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1.2 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20】49号),为全面落实中共中
8、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其中,本项目所在太湖流域要求: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 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 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 .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
9、禽养殖 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 .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不属于方案中禁止的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不属于新建、扩建的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 餐饮经营设施。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接管至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因此本项 目符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1.3与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锡环委办(2020) 40号
10、)相符性分析根据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锡环委办(2020) 40号),为全面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落实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苏政发(2020) 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苏环办(2020) 359号)的要求,实施无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其中,本项目所在无锡滨湖区马山 街道五号桥工业园团地要求:1、空间布局约束:严禁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化工类、化工医药类、电镀、皮革、制浆造纸、酿造、建材
11、、钢铁、冶金、 “十五小”企业及“新五小”类、列入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含重污 染、难处理类有机物、“三致”、产生重金属废水、含氮磷废水排放的项目、含恶臭污染物等特征因子项 目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2、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及批复的总量。3、环境风险防控:(1)按照省环保厅的工作要求,尽快落实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 制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并与进区企业合作组织应急演练活
12、动,以提高环境应急能力。(2)设置50m空间防护隔离带。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H类”(较严),具体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 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位于无锡市滨湖区五号桥工业园常康路1号;本 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太湖 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处理,固废妥善处置;项目环境风险较低,完善风险应急措施。因此, 本项目符合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锡环委办(2020) 40号)的要求
13、。1.4 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 项目。本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 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的限制类、淘汰 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的 限制类、淘汰类、落后产品及能耗限额目录内。本项目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2008年1月)中的禁止类和淘汰类。不属 于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类、淘
14、汰类项目。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 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禁止类项目。综上,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1.5 与太湖一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 具体明确了无锡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涉及行政镇、村名称,项目所在地属一级保护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 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15、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 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 进行捕捞作业;(H)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