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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轨道运输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实现矿厂安全高效生产,提高轨道运输综合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标准要求和所辖生产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GBT2885-2008矿用窄轨车辆、MT/T224.1-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链、MT/T224.2-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插销、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碉室
2、设计规范、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O1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15-2015煤炭工业企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GB20181-200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9181999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要求等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制订。第三条矿井在实施“一优三减”、“四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积极推进煤矿辅助运输系统优化和装备升级,坚持实用和效率优先原则,不断提升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第四条各类工程设计要站位全局、聚焦局部,加大采掘工程设计与运输专业的对接融合力度和深度,
3、充分做好矿井采区和采掘头面的运输系统、运输方式、运输设备的设计选型对接,为运输设备后期安装使用创造良好高效的运行环境。第五条优先采用可以实现连续的机械化运人、运送物料方式,进一步减小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推广能够实现连续无转载或少转载的运输设备和运输方式,简化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第六条为保证矿井窄轨铁道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各矿井应经常检查,斜井绞车道每天检查。矿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威胁安全行车的问题,必须立即停运处理。第七条窄轨铁道应建立健全日常巡回检查检修制度,并有专业的维护队伍和人员,配备巡查检修等记录。所有记录和技术资料信息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保证规范、清晰、
4、准确并有专人管理。第二章职责划分及组织管理第八条矿长是各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所属各矿井必须建立以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辅助(轨道)运输工作的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各级运输管理职能,做到人员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有运输管理系统机构图。各矿机电科必须有负责运输管理工作的专职副科长和管理人员,运输区队必须配足负责运输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维护人员,保证矿井运输线路、设备及设施处于完好运行状态。第三章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矿井生产技术相关科室在运输系统巷道设计与施工,须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巷道、碉室必须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的原则,力求系统设计简单、实用,保证运输系
5、统安全、可靠、畅通、高效。第十条新运输线路投用前,由安装单位向矿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负责组织,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留存记录备查。未通过验收的运输线路,不得运行。第十一条运输巷道与碉室必须满足:1运输设备安装、运行的空间要求。2 .运输设备检修的空间要求。3 .人员操作、行走的安全要求。第十二条运输巷道支护完整,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O.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O.5m)。第十三条车场、主要碉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层和采空区。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
6、险的煤层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3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第十四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Im)以上的人行道(人行空间),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十五条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碉,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o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深度不得小于O.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碉内严禁堆积物料或安装设备。第十六条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罐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I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o第
7、十七条在双向运输巷(包括车辆装载、卸载、转载站)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O.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Imo4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8m。第十八条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煤、运阡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达到以下要求: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2 .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5mmo3 .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5mmo4 .轨缝不大于5mmo5 .扣件
8、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6 .轨枕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o7 .道渣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轨枕露出高度不小于50mmo8 .曲线段设置轨距拉杆。9 .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第十九条其他轨道线路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10 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6mmo11 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8mmo12 轨缝不大于5mmo5,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6 .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
9、o7 .道磴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8 .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9 .同一条轨道线路,须采用同一规格轨枕,木轨枕的铺设须靠人行道一侧取齐。第二十条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质量达到以下要求:1 .轨距按标准加宽后及辙岔前后轨距偏差不大于+3mm。2 .水平偏差不大于5mmo3.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4,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100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2mm,若使用护心钢板时,则必须保证规范、固定牢靠、使用美观。5,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按标准轨距减小2
10、8mm后,偏差+2mm。6 .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7 ,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轨枕下应捣实。8 .尖轨开程为80110mmo9 .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8mm,其它轨缝与线路部分的轨缝要求相同。第二十一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地辐,具体应以钢丝绳张紧时不磨底板为准,变坡点处要装大地辘,其直径不小于200mm,长度400500mm,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中地本昆直径不小于IOOmm,地辐安装要平整、稳固、灵活,间距原则不大于20m(以钢丝绳不拖地为准),地辘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设计合理、安装牢固,具有防脱闭锁功能。地辎及道岔必须挂牌管理,明
11、确责任,严禁出现钢丝绳与轨道或其他地方产生摩擦干涉和脱出地辐运行。第二十二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主要水平运输大巷、车场、主要运输石门、采区主要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轨道线路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使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2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忿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3 .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4,鱼尾板、螺栓、弹簧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秘贴、禁锢有效。5.路基无严重踏坡、地鼓、沉降现象;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轨底与轨枕间
12、隙大于2m者为吊板)。6,井上下轨道运输线路取消手动扳道器,推广应用气动控制类的司控道岔,控制气缸等重要机构原则上设计安装固定在一侧墙体上,使用的压风管及气缸要有合适的选型,保证足够的开合动力,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第二十三条运输方式改善:1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垂深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2 .水平单翼距离超过4000m时,有缩短运输距离的有效措施。3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替代多级、多段运输。第二十四条运输设备:电机车、直径2m及以下的提升物料的绞车、无极绳绞车、单轨吊机车、无轨胶轮车、履带车、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第二十五条矿井对运输设
13、备的日常管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运输设备必须编号管理。第二十六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倾斜有坡度轨道采取防滑措施。2 .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辐),并保持转动灵活,对于坡度起伏不定的斜巷,顶板磨钢丝绳的位置,应有钢丝绳受损伤防护措施。3 .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4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碉室及躲避碉;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碉室,候车碉室具有足够的空间。5 .提升信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6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
14、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7 .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8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存在道接口,钢轨严禁使用气割进行截割。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道岔钢轨类型与线路钢轨不同时,道岔前后应各铺设一节与道岔同型号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的插入段不小于3m。第二十七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9 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o时,不得小于30mo2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
15、始推车、停车、掉道、一旦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 .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4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斜巷段设立装卸载点;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斜巷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斜巷内悬停的,必须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绞车不得拉(放)空钩头。第二十九条严禁采用“自拉自”的方式运输绞车。第三十条绞车安装要求:1绞车卷筒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如绞车安装在巷道一侧时,绞车外缘突出部分距运输车辆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3m,钢丝绳出绳方向与提升中心线有夹角磨巷帮时要装设立辘,立福要有足够的强度、固定牢靠,保证绞车卷筒中线应在距绞车运行总长度的25-35%处与轨道中线相交;立辐架必须采取措施固定牢固,底端沉入底板,若底端不易沉入底板时,可在立帽前增设一组平托程,安装原则以钢丝绳不磨巷帮及底板为准。严禁运输时钢丝绳与立辐的非转动部位接触。2.根据巷道底板条件、巷道坡度和载重等因素,采用满足安全运行的混凝土基础、地锚等方式固定。(1)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的绞车,基础高出地坪IOOmm,地脚螺栓、垫圈应符合绞车地脚孔要求。绞车底盘地脚螺栓的螺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