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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安全管理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依法治企、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供电安全管 理,针对供电管理容易存在的隐患与问题,特制定本考核规定。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防爆检验证、出厂检验合格 证和MA标志证),下井前必须经矿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否则, 对责任单位每台(件)罚IoOO元。第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每台(件)罚责 任单位IOOO元,罚责任人500元;井下电缆外绝缘皮严重破损的,罚 责任单位IOOO元;罚责任人500元。第四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使用单位2000元,责任人 200 元。第五条井下甩掉漏电保护器;拆除过流、欠压
2、等电气保护,每项 罚IOOO元。用铁丝、木块等物品卡住按钮或继电器的,罚500元。第六条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七条井下供电保护系统整定电流值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用铜、 铅、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IOoO元。第八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或无措施、无规程搬运 电器设备,罚责任者100元,队长50元,单位500元。第九条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闭锁,强行送电、运行,罚责任人300 元,班长2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条 地面变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两票执行 不规范、记录明显有错误和遗漏的,罚300元。第十一条开关故
3、障跳闸后,未查出故障原因,强行送电的,罚责 任人1000元。第十二条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 规定,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缺少的,每处罚500元,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 的,罚300元;井下保护接地电阻测定周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的,罚2000元。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保护设施未按规定试验的,每台(件)罚300TG o第十四条 开关装置不上架、小型电器不上板或不吊挂的,每处罚 200 元。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遭受淋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台(件) 罚200元。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无“标志牌、铭牌”的,每缺少一个,罚100 TG o第十七条井下变电所、机电碉室防火铁门不合格,防火
4、器材和灭 火沙配备不全或器材不合格,每项罚200元。第十八条地面避雷设施老化,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置200 7G o第十九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 罚机电队负责人200元,分管人员200元。第二十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 选择要符合规定,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二十一条电缆选用不符合井下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 500-1000 元、第二十二条电缆未采用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 连接的,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按失爆论 处。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的,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500 1000
5、元。第二十三条 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用阻燃电缆,发现一处不 符合以上规定者罚使用单位200-2000元,责任者100-500元。第二十四条 矿用橡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使用 单位200-2000元,责任者100-500元。第二十五条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责任人200 元,单位2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 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电缆除 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二十七条 井下中央配电碉室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 的漏电保护装置,违者罚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第二十八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 200 元。第二十九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佩带绝缘手套,不穿 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垫上工作的,高压操作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每项 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 不挂停电工作牌,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三十一条 任人50Too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定同时废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装置,罚责 罚单位500元。第三章附则本规定由机运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供电安全管理考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