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粮仓亏空案件的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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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粮仓亏空案件的实证分析民以食为天。粮食,是最重要的生产和生存资料。在清代,地方常平仓、社仓、义仓等仓储制度蓬勃发展,集转运、分配、调节市场、救济灾荒等功能于一身,为平息灾歉、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而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粮仓制度的稳定运行,既有对侵贪、徇庇行为的加重处罚,又有对因公挪移、霉烂仓谷等亏空的豁免,并且并不仅仅拘泥于律例的形式正义,更注重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充分体现了清代在惩处粮仓亏空案件当中的司法价值追求。各级官员对粮仓亏空之赔补(1)形式化揭参之分赔清代对于粮仓的监管制度规定,上级官员对设立在下一级别的粮仓有盘查、监督责任。一旦发现粮食有短少亏空,要立即揭报。如果不予
2、揭报,则分情况将上级官员一并处罚。若是徇庇,上级官员需要对下属无法赔补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只是失察,未及时发现亏空,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分赔或者免除赔补。然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却产生了形式化揭参的行为。这种行为指的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并不实心揭报,但又为了逃避连带分赔责任,发展出在下属离任或身故之时扎堆揭报的惯性做法。如雍正元年,江宁巡抚何天培揭报,金坛县知县冯同宪亏空米一千四百余石。审查后发现亏空实际发生在康熙六十一年,但之前并未收到知府的参奏,等到冯同宪病故以后,亏空才被报往上级。在这起案件中,承审官员认为虽然知府也按例进行了参奏,但显然有徇庇之情,于是令知府承担分赔责任。又如乾隆十
3、二年时,有官员奏报已故知州刘廷诏亏空银米,已无家产可以完补,请旨豁免。中央发现刘廷诏亏空案件于乾隆九年八月初六被参革,但初七刘廷诏就病故了。所以其中存在明显的徇庇情节,说明地方官员并不实心揭报,等到本犯身故,无可弥补之时,则以揭报卸责。乾隆帝下令亏空项目在刘廷诏各上级官员名下追赔。并严饬地方官员,如有不实力稽查属员,俟其离任、身故始行参出者,此次分赔之例,即其榜样。粮仓亏空的赔补规则通过在各级官员当中形成一定的监管和连带责任,督促地方官实地盘查,并及时揭发亏空案件,保证粮食无亏。虽然上述案件表明不法官员将监管责任和揭报义务形式化,掩盖了地方粮仓亏空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仍然要求各级官员
4、赔补的处罚,重申了盘查和揭报的实质意义,无疑对打破官员垄断真实信息、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效果。(2)徇庇侵贪的加倍处罚地方仓储作为救灾抚恤的重要储备资源,对于赈济灾民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清代不但对粮仓亏空本犯进行严厉治罪,对瞒报的上级官员也是严惩不贷。乾隆五十二年,巡抚海宁在审查书役案件时,偶然发现该州竟然亏短仓谷二万九千余石。巡抚骇异,立即将知州纪闻歌拿问审查。虽然经过审查,发现亏空的仓谷以折银的形式贮库,未进行买补,银两大致无亏,但仍然有一千多石的大豆亏空,知州纪闻歌并不能交代清楚是挪移还是侵贪。经审查后,纪闻歌按律应当杖一百流两千五百里,但因为亏项太多,承审官认为按本例不足以惩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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