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治机关构成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逻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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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自治机关的概念沿革自治机关正式作为一个规范概念始于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下称纲要)第2条: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其一,根据共同纲领第12条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纲要作为诠释“自治机关”概念的关键的地方政权应包括人大和政府。其二,当时的“政府概念与今不同,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故当时的人民政府除了今天的内涵外,还具有部分的人大常委会功能。因此,纲要中的自治机关是涵摄当今意义上的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内的。自治机关作为一个正
2、式的宪法概念始于五四宪法第54条第9款,但五四宪法并未对自治机关的具体构成作出明确规定,这是由于根据1951年的十七条协议,西藏实行完全自治,可以不召开人大,不选举政府。因此,西藏建立什么形式的政府,完全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决定,五四宪法不明确自治机关具体形式的做法正是为了照顾西藏的特殊性。在宪法上真正明确自治机关的内涵始于七五宪法第24条第1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第22条第1款又指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此,七五宪法上所谓的自治机关,其实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人大常设
3、机关以及政府。此后的七八宪法第38条第1款虽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第37条第1款却又指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故此时的自治机关仅由人大和政府构成,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现行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形式上仍为“人大+政府的二元结构。二、自治机关的构成之争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属于自治机关吗?(-)肯定说第一,根据宪法第57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
4、常委会均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既然自治地方的人大属于自治机关,那么作为其常设机关的常委会也必然属于自治机关范畴,否则人大闭会期间自治机关的职权由谁行使?第二,根据宪法第115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3章第5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自治机关的构成与第3章第5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一致,而该节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职权问题均被囊入(如第96、100、103、104、110条等)。这表明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机关亦应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第三,笔者致电请教曾参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和2001年修正工作的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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