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环境权立法保护的现状审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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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农民环境权立法现状评述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为公民,农民与广大的城市居民一样,也应当拥有基本的环境权益。然而,现实中这基本的环境权益的实现,或多或少受到相关体制的阻却,农民环境权受到侵害的现象颇为严重。(-)农村环境的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对我国环境保护作了总体性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内的普遍性环境
2、保护责任;二是该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确定了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条文是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些单行法对农村环境保护也有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对士争议的权限、流转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除法律的明确条文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作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规定,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环境立法针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多,行政法规更是缺少概括性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2006年,国家农村小康环
3、保行动计划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规划,首次提出要加快推动制定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包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但是,这些目标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特别是最能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尚未被列入规划。(二)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公众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宪法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检举、控告权是农民对一切破坏农村环境资源、污染农村环境的活动和行为有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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