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边防部队遂行反恐任务专门法的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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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符合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趋势纵观国际反恐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分散型、专门型和综合型立法模式。分散型立法模式是直接根据眼前需要进行立法的一种方式,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统筹性的反恐基本法和反恐专门法。止附模式适用于反恐的初级阶段。专门型立法模式即不制定反恐基本法,而是分别就特定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反恐法律法规。与分散型立法模式相比,专门型立法模式更进一步,是反恐立法的过渡模式。综合型立法模式是反恐基本法+反恐专门法,既集合了前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又克服了二者的弊端,覆盖了预防、处置、制裁、恢复等全部环节。目前世界上反恐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均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我国反恐基本
2、法的筹备酝酿和颁布实施,势必推动我国反恐立法模式的进阶从分散型立法模式到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转变,而在一部反恐基本法的引领下,各领域的反恐法律规范也将由分散走向集中,从而形成该领域的专门法律规范。因此,以反恐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制定一部符合反恐现实需要、结合部队自身特点的公安边防部队反恐专门法,符合综合型立法模式的趋势。(二)符合边境地区的反恐形势边境地区是恐怖组织的集散地,是恐怖活动的高发地和恐怖犯罪的重灾区。三股势力长期盘踞在我国西藏和新疆地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巨大威胁。2008年西藏314事件、喀什”8-4袭警事件;2009年乌鲁木
3、齐75”打砸抢烧事件;2011年和田718案、喀什730案和731案一连串的恐怖活动触目惊心。不仅如此,最近几年的恐怖活动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范围更加广泛。恐怖分子以新疆和西藏为“大本营,竭力将触角伸向其他地区,策划实施了昆明3事件、广州“56”事件等。第二,组织更加严密。恐怖组织一改以往在进行恐怖活动之前利用舆论造势的做法,秘密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使得国家有关部门难以察觉,结果往往事发突然、事态严重。第三,影响更为恶劣。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活动的最简化却造成了民众恐惧理的最大化。恐怖主义势力日益猖獗,加强边境地区反恐力度已刻不容缓。公安边防部队是边境地区的常驻部队,肩负边境管理和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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