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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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钢瓶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气体钢瓶是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o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第3条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乙块、丙焕、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室气、家气、发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第4条本办法
2、适用于所有涉及气体钢瓶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气体钢瓶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第二章气体钢瓶的采购第5条气体钢瓶原则上从定点供应商处租用。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时,需先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将其相关资质文件送至安全管理处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能力和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遴选规模、资质、技术标准满足要求的气体公司,作为气体钢瓶的定点供应商。第6条申购人在接收气体钢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体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
3、过检定周期、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处。第三章气体钢瓶的搬运第7条气体钢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第8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搬运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第四章气体钢瓶的存放第9条气体钢瓶必须做好标识分类存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
4、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第10条实验室严禁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正常情况下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第11条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大量悟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存放在较小密闭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检测报警装置需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12条气体钢瓶必须固定放置。钢瓶应靠墙直立,配置气瓶柜或气体钢瓶防倒链、气瓶架。第13条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避免暴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强烈震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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