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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 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 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 校外线下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校 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 展学科培训或非学科培训的机构。第三条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校外培训机构支付 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 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预收费
2、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 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 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 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上浮10%,不得 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六条 预收费的收费周期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 周期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 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小时)的费用。预收费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且不得超过 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小时
3、)收取费用。第七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纳入本机构资金存管专用 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存取培训费 用。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 票内容应按照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 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 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凭证。第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 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 方式缴纳费用。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 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
4、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 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 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 外。第十一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 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 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二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 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 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
5、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 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 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 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 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存管银行从资金存管专用 账户拨付至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拨付其他账户。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 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所符合预收费 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个资金存管专用账 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 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第十六条 预收费风险管控。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应留存风险储备金,预防办学风险。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 期缴纳的总金额的10%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达到 校外培训机构一个季度的费用总额将不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