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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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四J11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使煤矿机械化改造客观、真实、科学,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矿井的机械化改造设计、审查及验收。一、目的、意义与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实现“减头、减面、减人、提效”,促进煤矿生产系统优化、安全程度提高,效率、效益提升。第二条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务必坚持科学、客观、与煤层赋存、企业管理、现有机械设备水平等相习惯的原则进行。坚持安全第一,兼顾经济效益。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化,包含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与运输机械化。采煤机械化是指采煤工作面落煤工艺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或者刨煤机;掘进机械化是指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设备作业;运输机械化特指区内或者全矿井出煤使用连续运输方式。第四条矿井机械化改造务必落实“减面”“减人”原则,改造后井下实际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改造前的个数(备用工作面除外),井下最大班作业同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改造之前的人数。第五条机械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务必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第六条矿井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管理制度等务必与矿井机械化程度相习惯,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3、监总煤调(2007)95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特指在现有系统条件下的采煤机械化改造,涉及井口变化、开采水平变化、水平延伸、开采范围等资源条件变化或者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提升两个及以上能级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具体从其规定。第八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务必具有相应资质。低瓦斯矿井、且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者中等,设计资质不得低于乙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复杂矿井,设计资质务必为甲级;有能力自营施工的煤炭企业不受施工资质限制。二、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的条件(-)采煤机械化第九条鼓励矿井使用综
4、采工艺,但应与其生产能力相习惯,生产能力21万吨/年及下列矿井原则上使用普采工艺。第十条矿井现有储量务必与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能力相习惯,为鼓励与推进矿井采煤机械化,兼顾企业经济效益,机械化改造后矿井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规定的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30%。第十一条按现有成熟的技术条件,普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4m、煤层倾角不大于30,综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6m、煤层倾角不大于55。(特殊情况除外)。煤层倾角大于55。,受现有装备、管理水平所限,不能实施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可使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但采高不应低于1m。煤与瓦斯突出
5、煤层的机械化开采应保证抽采达标,防突有效。第十二条使用刨煤机开采工艺的机械化改造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从安全保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二)掘进机械化第十三条根据煤岩性条件,岩石牢固性系数(普氏系数)7且煤岩层赋存稳固的矿井应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企业使用综掘工艺。不具备机械化掘进条件的矿井,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从其规定。(三)运输机械化第十四条矿井应实现运输机械化。使用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应实现采区内煤炭连续运输;鼓励有条件的矿井实现运煤、运阡系统连续运输。三、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编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应
6、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者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从首次建井投产之日起已累计生产三年以上的矿井还应提供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水文、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务必齐全、真实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或者煤炭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第十七条矿井应“三量”平衡,安全煤量满足要求。第十八条方案中应对矿井地质(含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表述清晰,分析明确;对矿井改造前生产现状、各系统情况介绍完整清晰;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养、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7、情况进行说明与评述,对企业是否具备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的运营、管理能力做出明确的评价。第十九条机械化改造应有设备配套的比较方案,设备选型务必与矿井条件相习惯。第二十条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的机电设备。第二十一条除对改造系统的能力计算外,还应对矿井其它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计算,并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矿井实际具备的生产能力做出明确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应对矿井安全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专项阐述、评价。灾害预防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操纵、机电运输、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消防防尘、压气自救、紧急避险等能否满足或者保证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的安全要求务必有验算或者计算过程,并有
8、明确的结论。安全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情况应有专项概算。第二十三条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的编制内容及深度、附图、附件详见本办法附录A。四、机械化改造项目的审批第二十四条现有主干系统条件下的矿井机械化改造项目不涉及提升矿井生产能力的,按川安监(2015)124号文精神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列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得将同意下放事权再次下放。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能力提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含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原生产能力3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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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机械化 改造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