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x
《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x(3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下列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者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
2、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列简称总监)。笫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笫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
3、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笫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根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与总监记分。笫八条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者完工
4、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与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第十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
5、”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与监管系统”(下列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与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与记分的根据。笫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下列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与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下列简称确认
6、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与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根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一致意见与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与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一致意见与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
7、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下列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笫十四条在违规事
8、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笫十五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与有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 动态 监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