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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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第一款);(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四)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
2、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
3、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四、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和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有关鉴定结论;(四)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需要移送的国土资源刑事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
4、罚决定的证据资料。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条件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收到移送报告后,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其理由记录在案。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罚款、没收、拆除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同时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不得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案件移送。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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