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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浦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手册管理大纲(下册)编制:审定:批准:二Oe)九年一月十三日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的管理,根据我国 现行公路工程及有关行业技术规范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嘉 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管理大纲供本项 目执行。本管理大纲分为上下两册,其中下册作为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文件的有效构成 部分。第一章工程建设会议制度1第二章工作联系单管理2第三章工程环保、水保管理4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5第五章工程进度管理10第六章工程安全管理13第七章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管理16第八章 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管理23第九章
2、工程试验检测管理24第十章 工程物资管理26第H一章 标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28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劳务管理31第十三章 工程档案管理32第十四章 劳动立功竞赛34第十五章 廉政建设35第十六章 工程索赔管理37附件一:在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40附件二: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劳动立功竞赛考核办法55附件三:环保、水保、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61附表:62第一章工程建设会议制度一、工地会议工地会议旨在检查、监督承包人对本项目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各方的关 系,促进各方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每次工地会议之前, 监理办应提早3天向参加会议
3、的各方发出通知或者邀请信,并说明会议召开时间与要紧 议题。工地会议分第一次工地会议与施工过程中的工地例行会议(简称工地例会)。会议由 监理主持,参加人员包含监理、承包人(包含要紧分包单位),邀请业主、质量监督机构、 沿线指挥部代表、设计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工地会议内容应认真记录,并在3天内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各方予以签认。(一)第一次工地会议通常在下达项目开工令后的适当时间召开。(二)工地例行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在本月25日至次月5日期间召开。除会议常规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汇报民工工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确定。旨在监督、管理承
4、包人与监理过程中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促进 工程施工优质高效地进行。会议由业主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包含建设、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人员。第二章工作联系单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四方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单(承包 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传递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保 证整个施工过程能及时、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 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是指业主、设计、监理、承 包人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载体。第三条 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之间的日
5、常往来文件使用工作联系单形式(承 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并遵循以统一格式、统一程序进行传递的原则。第二节传递与报批程序第四条 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每月对工作联系单报批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工 地例会上予以沟通。第五条 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的传递过程务必按承包人一一 监理一一业主一一(设计),不得无序递送。第六条 承包人报告单首先应报送监理审查,监理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通 过监理报告单形式连同承包人报告单报送业主。第七条所有报送到业主单位的监理报告单、承包人报告单务必统一送至业主专职 人员进行签收,并按工作程序办理,待处理完毕后由业主回复有关单位,回复时也须办 理签收
6、手续。第八条特殊事项如涉及重大变更或者征迁处理等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业主应明 确告知有关单位。第九条本项目所有对设计文件的变更,均以业主单位批复或者下发的工作联系单 为根据,各监理、承包人在收到业主单位批复或者下发的工作联系单后方可实施。第三节格式第十条 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的名称统一定为“嘉兴至绍 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单”。第十一条 承包人编号规定为“合同号.顺序号”,如“1001”;监理可在合同 号前加“监”,如“监1001”;设计单位则以“设计”代替合同号,如“设计一001”。第十二条 填写内容时要求字迹清晰端正、内容规范完整,使用电脑打印。承包人报告单“联
7、系内容”一栏中要求填写简明、扼要,能充分表达联系事项中的 要紧内容;应清晰表达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在附件中附草图,标出全 面的几何尺寸、测量数据、篇幅不够时可另附页;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时,务必要有要紧 工程数量及变更金额的估算。监理报告单中,要求监理对承包人所报工作联系单内容认真审核,并提出明确处理 意见。第四节审核时间第十三条承包人报告单递交监理办,监理办通常应在3天之内审核完毕,并通过 监理报告单形式连同承包人报告单递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联系单发出后,若涉及到图纸变更的,应立即修订原图纸。第三章工程环保、水保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嘉兴至绍
8、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建设的顺利实施,并顺 利通过环保、水保专项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节具体要求第二条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根据设计文件与有关规定制定施工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并经监理审查同意。第三条 承包人、监理应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责任人,并报备业主。第四条 承包人、监理应对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环保、水保教育,并建立有关台账。第五条 监理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 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对扬尘、噪音、运输洒漏、废水处理、职业危害等内容进行监控督 促。第六条在梁板安装前,承包人应完成河道疏浚、防洪堤与护岸
9、恢复、场地平整、 桥下通道并经监理验收。河道疏浚、防洪堤与护岸恢复完成后务必经地方水利部门验收 并出具书面意见,验收意见同时报备业主。第七条在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承包人应完成有关借地复耕工作,并经当地有 关政府、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验收意见同时报备业主。第三节责任追究第八条 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借地复耕、河道疏浚、防洪堤与护岸恢复、场 地平整等内容,业主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实施,有关费用在该承包人保证金账户中予以 支付。第九条 由于施工影响造成房屋震裂、环境污染、农作物受损等情况(查证属实的), 承包人未及时自行妥善处理的,业主将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有关费用在该承包人保 证金账户中
10、予以支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工程(北岸接线)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 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江省高速公路创精品工程实施 意见(试行)(浙交2004311号印发)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的意见(浙交(2008) 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第二条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 计。监理办应审查施工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并应在收到后的 14天内审查同意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业主备案。第三条重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如大型互通跨越、预制场设置、三级
11、及以上航 道跨越等情况,监理审核后,应报业主批准。预制场设置完成务必经业主、监理验收合 格后方可进行构件预制施工。第四条切实推行首件工程认可制。施工单位首次进行桩基、立柱与预制梁等构件 施工时,监理及业主应对其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得到认可后方可进行规模生产, 以预防与纠正后续规模生产可能产生的各类质量问题。第五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承包人应建立以 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应建立质量操纵自检系统,按投标文件承诺 设质检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工程师与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监理在开工前与施工过 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承包人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
12、承包人完善。第六条 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相应数量、规格、型 号的施工设备、机械,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监理办应对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 械与设备进行核查,确保其按合同执行。第七条 测量成果的复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对移交的导线点、三角点等测量操 纵点进行复核,并对中线进行复测,复核结果报驻地办核准,并报业主备案。监理组织 所辖各承包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导线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测;监理在此基础上,每 季度独立组织一次导线点及水准点的联测工作,并将有关联测记录报业主备查。第八条技术交底。施工前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监理、承包人等进行施工图的技 术交底。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
13、员进行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严格执行规范与操作规程。第九条承包人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应有质量操纵的重点部位、工艺,并 提出相应的计策,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先操纵,以防止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在 施工中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 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关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者照相并储存 现场记录。第十条监理、承包人应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务 必真实、准确、及时、可靠,施工记录务必与施工同步,不得追记补记,同意质量检查 时务必出示原始资料。第十一条 承包人、监理应建立内部质量奖
14、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第十二条强化材料、设备或者工序的操纵。1、用于工程的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如监理对用于工程中的材料或者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后,认为材料或者设备有缺 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能够拒收,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报业主。承包人 应立即修复或者替换,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复验。2、工序产品与隐蔽工程工序产品、隐蔽工程等完成后,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办书面报 告,要求验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者照相并应保证监理有充分的机会 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如监理认为该工程不符合合同要
15、求,承包人不得擅自隐蔽或者进入下道工序,监理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自费拆除并完全重做,并抄报业主。3、假如承包人在以上书面通知所述的时间内未执行指令,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 项指令,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与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 工会造成较大缺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具体务必旁站项目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监理人 员还应对所有的施工面与工程项目进行巡视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员每天对 每道工序的巡视应很多于1次。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务必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验。第十五条工程成品质量有疑义时,业主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验证,若检 测质量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业主支付;若检测质量不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相应 承包人自行承担,而且承包人务必无条件对该施工成品进行返工并自行承担施工费用。第三节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业主将建立并完善工地巡查制度,在工地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创优质量 操纵指标及要求的施工行为或者存在的质量问题,本合同段发生的下列第十八条所列的 质量问题,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能够不予以处罚(质 量事故与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整改的除外);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出现无法 整改的质量问题,或者同一质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