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补偿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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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2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XX县XXXX村。法定代表人:XX,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XX村村宾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XX县XXXX村村宾三村。主要负责人:XXo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宾村村委会)、XX县XXXX村村宾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宾三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2、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6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审理。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由于XX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了宾三村小组包括XX在内的50多户村民的荒山、林地等土地,其中征用XX承包的稔冲口、禾甲塘的水田面积2.508亩,安置地面积0.3762亩,土地安置补偿款43338.24元。扩征土地11I85亩,扩征土地安置款19327元。XX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已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12月3日由征地办公室统一汇入被上诉人开户的银行账户。经征地单位核对被征地面
3、积和征地安置补助费金额,XX放弃统一安置,在安置分配兑现表中签名确认,领取安置补助费取款手续已经办妥,被上诉人给付的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以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为由,迟迟未将由其统一收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分别给付包括XX在内的失去土地的农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的起诉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没有规定被征地农户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安置补助费实际上是对于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户给予生产、生活的货币保障,该项费用虽然由被上诉人集体统一收取,但并不属
4、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范畴。当被安置人员放弃统一安置后,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放弃统一安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XX请求给付土地安置补助费的起诉,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没有向本院
5、作出答辩。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共同支付XX土地安置补偿款43338.24元,利息12784元(安置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扩征土地安置费19327元,利息4397元(从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2.由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争议焦点为土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否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宾三村民小组是否已就该分配方案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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