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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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洪市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提高景洪市应急救灾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市级储备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管理,依据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洪市人民政府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本办法所指市级储备应急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州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
2、资。市级储备物资所有权属于景洪市人民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履行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市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受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履行对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的监管职责,指导各乡(镇、农场)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财政监管,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购置储备物资,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第三条市级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
3、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使用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通报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共同拟订市级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报人民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紧急追加市级储备物资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市应急局根据确定的市级储备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紧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储备物资。第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
4、、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物资一般由市级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对不适宜在市级物资储备仓库存储条件下储备的物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也可以委托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代为储存保管。代储企业在保管期内对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七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区)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市级物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市级储备物资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第八条
5、市属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储备的物资按照“分部门储备,政府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由各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管理台账,接受政府监督和调用。各部门库点应当作为全市物资储备库点,接受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
6、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承储单位应拒绝入库。第十一条储存的每批市级储备应急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入库时间等。市级储备应急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第十二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储备应急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对经批准核销或报废的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
7、以保障。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协同完成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第十三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检测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卸运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等项支出。管理经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章调运管理第十五条申请调运使用市级储备物资应由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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