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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台) (doc 14)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衛署食字第八九一四一六四號函公告 壹 總則 一、本規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於本法第七條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三、本規範為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規定,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四、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原材料:係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係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
2、加物。 (三)主原料:係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係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五)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六)應:係指所陳述者為必要條件。 (七)內包裝材料:係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 (八)外包裝材料:係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籤、紙箱、捆包材料等。 (九)半成品:係指產品再經後續之製造或包裝、標
3、示等過程,即可製成成品者。 (十)成品:係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十一)食品作業場所:包括食品之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包裝及貯存場所。 (十二)清潔:係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質之清洗或處理作業。(十三)消毒:係指以符合食品衛生之有效殺滅有害微生物方法,但不影響食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十四)外來雜物:係指在製程中除原材料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物質,使食品有不符衛生及安全之虞者。 (十五)病媒:係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媒介病原體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及蜘蛛等。(十六)有害微生
4、物:係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十七)防止病媒侵入設施:以適當且有形的隔離方式,防範病媒侵入之裝置,如陰井或適當孔徑之柵欄、紗網等。 (十八)衛生管理專責人員: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公告指定之食品工廠依規定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其他食品業者依本規範規定應設置負責衛生管理之人員。(十九)檢驗:包括檢查與化驗。 (二十)食品接觸面:包括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直接的食品接觸面係指器具及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間接的食品接觸面係指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二十一)適當的:係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的(措
5、施等)。 (二十二)水活性:係指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與在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比值。 (二十三)標示:係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以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二十四)隔離:係指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開者。 (二十五)區隔:係指較廣義的隔離,包括有形及無形之區隔手段。食品作業場所之區隔得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達成,如場所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採用密閉系統或其他有效方法。 (二十六)食品製造業者:係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食品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 (二十七)
6、食品工廠:係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貳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五、食品業者建築與設施 (一)食品作業場所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不得有塵土飛揚。 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二)食品作業場所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不得有長黴、成片剝落、積塵、納垢等情形;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 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排水系統:排水系
7、統應完整暢通,不得有異味,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 ,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照明設施: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 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 。 通風:應通風良好,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配管: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並應定期清掃或清潔。 場所區隔: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 病媒防治: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蓄水池: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 (三)凡設有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檢驗場所或研究室者,應符合下列
8、規定: 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且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 染之設施。 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四)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 者,不在此限。 廁所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 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五)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 之距離。 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其設置地點
9、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六)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乾手 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消毒設施。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於明顯之 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七)凡設有更衣室者,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六、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一)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 用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等之設備與器
10、具,使用前應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應清 洗乾淨;已清洗與消毒過之設備和器具,應避免再受污染。 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 裝材料。(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從業人員在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
11、紀錄。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12、 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目 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 訓練。 (三)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之管理 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存放 於固定場所,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食品作業場所內,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不得存放使用。 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予明確 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有毒化
13、學物質應標明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辦法。 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 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四)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 存異物孳生病媒。 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場所不得有不 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危害。 反覆使用的容器在丟棄廢棄物後,應立即清洗清潔。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於停止 運轉時應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 敗物等廢棄物,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五)食品業者應指派衛生管理專責人員針對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之情形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內容包括當日執行的前列各項工作之衛生狀況等。 參 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七、食品製造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八、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一)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二)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免遭誤用。(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使製造過程中之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