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10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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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监督食便函20XX45号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moh. gov.下载),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意见于20XX年5月20日前反馈我司食化处。联系人:齐小宁电子邮件:foodmoh.gov. 传真:68792408联系电话:68792408附件:1、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
2、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要求、贮存与运输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第三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生产企业负责人是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并履行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实施卫生要求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
3、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应设置防毒、防尘、防噪声和污水处理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第八条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要合理布局,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
4、。生产区要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原料库、原料处理(膨胀、酸化、水洗)和成品库等;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蒸浓等工序;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粹、半成品储存、混配、包装等工序。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第十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度最低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12的坡
5、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结构材料。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00LX。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第十六条
6、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第十八条 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车间生产区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厕所应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第二十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空气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电线管道、水管、汽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
7、凝物污染产品、容器。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封闭化。第三章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第二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操作。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各种原料采购时应有供货方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料应有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原料来源:(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场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皮革厂未经鞣制过的毛边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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