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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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答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心受理的质疑事项按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
2、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第五条质疑人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著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四)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第七条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应当提
3、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第八条负责受理、处理质疑事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质疑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二)质疑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对质疑书、采购及评审材料、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相关事宜进行论证。(三)质疑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材料或专家论证结果,对质疑作出处理(回复)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查。因质疑事项复杂,调查取证或专家论证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延期回复。(四)质疑回复。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在采购响应截止前予以答复;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在七个
4、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回复)意见书面回复给质疑人。第九条见证科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并规定重新提交书面质疑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二)质疑不属于本中心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质疑人;(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见证科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调查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办法。如有必要的,可向被质疑采购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询函,或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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