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高校档案制度汇编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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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1989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校档案系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我校档案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与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第四条
2、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工作计划,并成为各级领导职责和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人员配备、经费、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 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院综合档案室,对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实物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 我校档案工作由主管院长分管,院长办公室直接领导。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所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第七条 档案工作要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纳入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教师专业人
3、员和干部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八条 院综合档案室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九条 院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1.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令、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规划全校档案工作。2. 制定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3. 组织建设全校档案工作网络,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和档案统计工作。4. 进行档案开发利用工作。5. 负责全校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参加档案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6. 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的教育活动
4、,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条 实行职能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立卷,定期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综合档案室则应加强立卷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形成的各类档案,既是学校工作的真实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利于开发利用。凡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及一切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滞留或据为己有;对于非职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室可采取征集、代管等形式收集保管,对于移交和捐赠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应尊重其权益。第十
5、二条 充分发挥档案法规的行政监督职能。在领导支持、职能部门配合下,严格把好鉴定验收、上报成果、晋升等晋级关。在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开箱时,档案人员必须参加,有关业务人员会同档案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并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的科研项目一律不予上报、不予验收。其它各种门类档案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使立卷归档工作制度化。第十三条 归档范围(一) 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院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二) 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
6、等活动的文件材料。(三) 科研类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四) 基本建设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五) 仪器设备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申请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式、管理使用、维修改造、申请报废等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六) 出版类 主要包括学校出版部门的管理性文件及出版的学报、专刊、校报;我校教职工出版的专著、译著。(七) 外事类 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主要有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
7、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八)财会 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九)声像类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幻灯片、光盘等声像材料和配套的文字说明及材料。(十)实物类主要包括反映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特定物品,如: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纪念品等。第十四条 不归档范围(一) 上级机关普发的仅供参阅、不必办理的文件材料;(二) 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三) 重份文件;(四)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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