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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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f777)里人行一的隔字第77罪犯丁敏,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葵: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止:2
2、037年7月15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87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操作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MA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劳动积极。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12000元,附收据证明及上账消费明细)。五、考核
3、奖励情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300.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获得七个表扬。六、扣分情况: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丁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对罪犯丁敏提请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检察机关针对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等综合考虑提出从严把握,现我监采纳其意见。建议对罪犯丁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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