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16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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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目 录1.0 引言2.0 释义3.0 大厦管理4.0 消防安全5.0 建筑物安全6.0 斜坡安全7.0 电力、气体、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附录(一):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1就“公用部分”所作的定义附录(二):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44条制定有关供应品、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守则1.0 引言1.1 绪论本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是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44(1)(b)条的规定编印的。民政事务局局长是负责执行建筑物管理条例(条例)的主管当局。1.2 守则的目的本守则旨在推广各项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及维修准则,让大厦业主、
2、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和其它负责管理大厦公用部分的人士和组织,可以知所遵循。守则本身不具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业主法团或业主未能遵守本守则所规定的准则,也不会在条例下受到刑事检控,但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这点可作为确定有关业主法团或业主是否须负上所涉及法律责任的根据。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则的规定,主管当局可能会根据条例第40B条,令对有关大厦实行强制性大厦管理。1.3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旨在方便个别大厦或屋苑内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大厦或屋苑的管理和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3、2.0 释义在本守则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应作如下解释:“主管当局”(Authority)指民政事务局局长;“公用部分”(mon parts)指 (a) 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b)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所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附表1载于附录(一);“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owners corporation(OC)指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8条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Ordinance)指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3.0 大厦管理3.1
4、 业主组织3.1.1 业主可根据条例成立业主法团,或根据大厦公契(如有的话)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论名称为何),负责公用部分的管理、控制和行政事宜。3.1.2 根据以上所述而成立的业主法团或业主委员会,可聘任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或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处理公用部分的日常管理、控制和行政事宜。3.2 公用部分的管理3.2.1 须根据大厦公契(如有的话)的规定,把大厦的所有公用地方妥加保养,使其维持良好合用的状况,以及保持清洁。3.2.2 任何人都不可将大厦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改作自用,或改作私利用途,除非该项改动是由业主法团或业主委员会(如有的话)以通过决议案形式批准的。若该项改动涉及建筑物用途的更改及
5、或加建工程,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有关违例建筑工程事项请参阅本守则第5.9项。3.2.3 任何人不可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大厦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以致 (i) 不合理地干扰大厦的任何业主或占用人使用或享用该等部分;或(ii) 对合法身处大厦内的任何人造成滋扰或危险。3.2.4 定期检查及维修大厦的屋宇设备(载列于附录(一)公用部分释义的第3、6、9和10段),以确保这些设备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并在有需要时立刻进行紧急维修工程。3.2.5 必须遵照公众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的规定,确保所有公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康乐和体育设备,得到妥善维修及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3.2.6 所有园景地方必须保持清
6、洁及维持良好状况。3.2.7 公用部分的照明装置必须妥加维修及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3.3 环境生3.3.1 公用部分的垃圾、废物、杂物和或弃置建筑材料必须每天收集,并运往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弃置。3.3.2 所有楼梯、走廊、电梯大堂、入口大堂、通路、天井及垃圾房(包括垃圾槽和有关设施)必须最少每星期清理一次。3.3.3 公用部分如有渗水或喉管渗漏等情况,必须尽快修理。在正常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天之内办妥。3.4 保安3.4.1 保安和护服务,包括聘用保安人员等事宜,必须符合保安及护服务条例(第460章)的规定。3.5 保险3.5.1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业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保险。
7、3.5.2 业主可就大厦或大厦的任何部分投购和续购火险及其它保险,保额相当于把该大厦大厦部分回复原状的价值。在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内之强制性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条文及建筑物管理(保险)规条生效后,业主法团必须就其管理的大厦及公众地方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单。3.6 帐目3.6.1 业主法团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如有的话)、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或负责管理大厦公用部分的其它人士组织须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6及7的规定,就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控制及行政事宜,备存正式的帐簿、帐项纪录及其它财政纪录,包括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3.6.2 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每年须经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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