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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制度为提高执业药师的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执业药师的基本职责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S)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并按
2、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超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四)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二、建立健全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一)完善执业药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执业药师身份号码为基础,推进执业药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二)加快执业药师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托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将归集的执业药师基础信息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建立健全重点执业药师信用记录。以已注册的执业
3、药师为主要对象,按照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格式,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归集相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推送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三、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机制(一)推动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及我局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在联合惩戒等应用中实现执业药师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以及应用情况实时监控、统计、汇总,逐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制定相关信用标准。明确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种类、报送频次,守信和失信行为类别、程度,以及政
4、府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具体应用环节、查询方式、应用频率和应用等内容。(三)建立授权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审智能化系统,按有关规定建立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执业药师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四、完善执业药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为守信执业药师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执业药师,在继续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执业药师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对失信执业药师实施惩戒。把失信执业药
5、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执业药师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系统与我局行政审批智能化数据库及我局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执业药师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主体,积极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二)加快制度建设。各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执业药师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对执业药师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报送和应用,提升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水平。(三)加强考核督查。将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适时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督查工作,加强对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