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3〕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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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
2、,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六)依法组织召开
4、听证会;(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A)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九)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十)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十一)以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十二)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
5、安排等。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八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具体工作。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应用航测、航拍、“国土调查云”等新技术取得拟征收土地的地类、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图像和数据等信息,为征地补偿提供技术支持。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上的村
6、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负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
7、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抄送同级政法、司法、信访、公安等有关部门。第十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
8、、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并综合报县(区)人民政府。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县(区)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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