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纠纷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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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2民特XX号申请人: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XX市XX区XX新村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XXXX公司称,请求:1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96号仲裁裁决;
2、2.本案申请费由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XXXX公司与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错误。第一,XXXX公司不存在招聘XX的合意及事实。仲裁庭庭审过程中,XX自述及两位证人证实:XX是由包工头XX招用,其工资标准、工作安排、管理由XX确定。而仲裁机构提及“从2018年3月1日起到XXXX公司工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实过于片面;第二,XX在仲裁过程中自述“到了江畔豪庭是工地保安给其办理入职”,而仲裁机构却混淆“保安”与“管理人员”的概念,认定XXXX公司对XX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错误。第三,XXXX公司与XX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协议并非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
3、充分条件,此协议目的在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实质要件为依据,不能仅凭形式内容直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在认定存在违法分包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2011)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经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被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XXXX公司与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XXXX公司与XX之间不存在补助金差额的情况,仲裁机构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此规定适用的范围是针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而XXXX
4、公司与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行业存在其特殊性,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XXXX公司是以工程总造价向四会市社保局购买的项目工伤保险;同样,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认定XXXX公司不提供XX工资标准而认定9000元/月的工资标准错误,该法条的使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且XX的工资标准由XX所定,XXXX公司并不知情,所以XXXX公司才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以肇庆四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XX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综上,XXXX公司并未
5、与XX构成劳动关系且已为其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请法院依法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96号仲裁裁决。XX称,其在XXXX公司有办过手续,在XXXX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也有派人将其银行卡和身份证拿去复印并登记工作岗位,入职表中登记其工作岗位为电焊工。本院审查期间,XXX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施工协议,拟证实涉案工程已分包给XX承包建设,XX非XXXX公司的员工,其系XX所雇员工;2.税收缴纳书,拟证实XXXX公司已为涉案工程购买了工伤保险,X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赔付;3.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拟证实XX已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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