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梳理与法律适用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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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梳理与法律适用建议目录引言2一、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2(二)关于合同履行问题3(三)关于工程价款问题3(四)关于工程价优先受偿问题4二、法律适用中的意见建议4(一)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4(二)关于合同效力及相对性认定51 .挂靠52 .异常盖章5(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认定61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62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63 .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要方式7(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认定71 .工程签证的效力72 .抗辩事由的审查83 .工程价款及孳息的确定84 .发包人欠付责任的认定85 .财政评审结论的性质8(五)关于建设工程质
2、量异议审查81 .质量异议性质的认定82 .质量异议的审查93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94 .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的承担9(六)关于工期违约责任认定10(七)关于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101 .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102 .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司法鉴定启动103 .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处理10引言本推文节选自福建高院民二庭课题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刊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1辑,原文有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影响面大、审理复杂,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较大。为此,现节选福建高院民二庭调研梳理出的问题及
3、应对建议部分推送如下,欢迎了解:一、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一是建设工程范围的界定。如何界定建设工程范围,如何判断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尚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中标合法性的审查。实践中,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围标、串标,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甚至为承接项目实施欺诈、行贿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三是中标后合同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在实践中,承包人中标后,有的不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有的签订中标合同后又与招标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甚
4、至在中标合同之外,与投标人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决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四是主体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审查。实践中,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自然人通过挂靠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来承包、分包工程,被挂靠的建筑企业通过收取管理费、定额利润等方式出借资质,不参与工程管理,不进行工程施工。也有部分案件是以内部承包、设立分公司为名,行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之实,出名公司收取定额利润、管理费。此外,还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或挂靠行为,实践中也出现从事工程转包
5、、违法分包的中介服务人员。(二)关于合同履行问题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管理、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不规范,对分公司的设立、资金及人事缺乏管控,导致相关履行行为法律后果归属判断难。二是工程签证管理比较混乱,有的签证不及时,有的签证工程量不完整,有的现场签证要素不齐全,有的现场签证尤其是对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明显偏离事实,有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盲目签证、重复签证,造成相关事实的认定困难。三是因工程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迟延、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加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大量存在,工程不同工序衔接不畅,导致各方对是否存在工期违约争执不下。四是工程施工作业面大、人员多、工序多、关系复杂、作业环境差,
6、工序衔接多、中间交接多、隐蔽工程多,加之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等,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也不少。(三)关于工程价款问题一是工程价款数额认定。例如,计价方式争议,承包人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因履行中实际投入远超预算要求据实结算;实践中还存在垫资施工、指定分包等情形,大大增加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二是财政评审拖延。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公共工程等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往往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实践中,有的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没有及时全面收集施工资料,造成施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导致无
7、法提交财政评审;有的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因建设单位负责人调整,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报送财政评审被一再延宕;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待评审资料后,或碍于地方财政困难无正当理由长期压件不审,或虽组织评审却不合理压低工程价款而造成评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导致工程价款结算无法推进。三是司法鉴定成本畸高。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中,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认定工程量价,但当事人对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确认、鉴定人员出庭、鉴定意见质证及采信等争议较大,而且司法鉴定本身耗时长、费用高,有的还不规范,例如,有的鉴定人员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有的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有的鉴定方法
8、有误,还存在部分鉴定单位未围绕鉴定目的进行鉴定,出现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情况,给当事人增加较重的负担。四是付款条件的认定。施工单位不注重收集、保留工程变更等签证资料、建设单位违约等证据材料,还有的当事人约定“背靠背”条款,导致起诉后涉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事实难以认定。(四)关于工程价优先受偿问题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审理的实践来看,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合同效力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转让等。对这些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往往关涉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需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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