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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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1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2、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依 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 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 定业务,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信访、投诉、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 作。本市跨行政区工伤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受理。(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 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办) 理。第四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0.5% . 1.0% . 1.5%的比例征集。各行业的基准缴费费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 基准费率表(附件1)
4、执行。第五条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 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并由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 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调整。浮动费率和奖励率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 确定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 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具体标准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附件2)执行。原基准缴费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浮动费率。第六条工伤保险奖励费在按规定提取
5、的工伤预防费项目中列支。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 工伤预防工作效果好的参保单位,以及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伤预防的相关项目。奖励费用在工 伤预防费的“安全生产奖励费”项目中列支,具体标准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 率表(附件2)执行。对参保单位的奖励费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 o 用于开展实施工伤预防相关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 ,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参保单位当年度实际工伤保险奖励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暂不计发,留待跨年度调剂使用。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 知所在区、县
6、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首次病历及治疗期间的全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 历材料;(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 责任,并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
7、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区、 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第九条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 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合并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 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 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医疗(康复)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工伤医疗(康复)期确认:(一)工伤职工只需门诊医疗的,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不需办理工伤医疗(康复)期 确认,凭工伤认定决定书享受
8、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劳鉴机构)申请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确 认,明确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康复)待遇的部位和期限等事项。(三)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满1年后仍需门诊医疗(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市劳鉴机构申请办理工伤门诊医疗(康复)期确认;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期终结后仍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应当办理再次工伤住院医疗(康复)期确认。每次确认后延长的工伤门诊医疗(康复)期和工伤住院医疗(康复) 期不得超过2个月。(四)对尘肺、癫痫、慢性骨髓炎等特殊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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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工伤保险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