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精品.doc
《管理制度-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精品.doc(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23号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XX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7日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XX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
2、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察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
4、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经法定程序核准后,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 鼓励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
5、员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并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技术分析、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
6、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取得前款所列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人员; (四)有相应的场地、装备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由申请人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
7、场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制造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监检证书等); (三)安装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监检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精品 管理制度 重庆市 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