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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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发布日期】20XX.07.22 【实施日期】20XX.01.01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XX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王鸿举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规范第一节法案结构第二节法案名称第三节总则部分第四节分则部分第五节附则部分第六节其他表述第三章程序规范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第二节规范性文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立法的技术和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适用本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事宜,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表述时统称法案。第三条行政立法技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法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案的内容;(二)法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三)法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第四条行政立法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注重
3、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二)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三)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第二章技术规范第一节法案结构第五条法案结构是指法案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的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第六条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按照各要素固有的排列和连接方式,正确反映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第七条法案的形式结构是内容结构的表现形式,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排列:(一)法案的内容较多,有划分层次必要时,可以设章,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主要内容,章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二)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
4、的内容时,可以设节,节名应当概括反映本节的内容,节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三)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条只规定同一内容,条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用序数词连贯排列;(四)一条内容中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条时,可以设款,每一款应当只表述一层意思,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五)条和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者款中的一层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小括号分段表述;(六)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点表示。第八条法案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法案设章节的,应当
5、在法案名称下设目录,标明章、节的标题。第二节法案名称第九条法案名称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法案种类构成。法案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明。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分为“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一)为执行上位法而作出的实施性规范,一般使用“实施办法”;(二)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使用“条例”;(三)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专项性规范,一般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政府规章一般分为“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决定”、“规范”:(一)为贯彻法律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具体、详细的规范,一般使用“实施细则”;(二)对某类、某种社会关系或者某项工作
6、作出的比较全面的规范,一般使用“办法”;(三)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的专项性规范,一般使用“规定”;(四)对某一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性规范,一般使用“决定”;(五)对某些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作出的规定,一般使用“规范”。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分为“规定”、“决定”、“办法”、“通告”、“细则”等。第三节总则部分第十三条总则应当综合反映法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法案不分章的,应当在法案正文的开端集中表述属于总则部分的内容;法案分章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应当作为第一章。第十四条总则一般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总括性的内容。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指负责实施法案的
7、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第十五条立法目的表述应当具有针对性,一般以“为”置于句首,并按照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第十六条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主要列举法案所依据的直接上位法,一般不列举间接上位法。依据几个上位法的,可以只列举主要的法律依据,之后加上“和有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不得列举同位法、下位法。事实依据是指地方的实际情况,一般表述为“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七条法案的适用范围是指法案适用的地域、对象和行为。地域是指法案适用的行政区域,一般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本市”;对象是指法案所调整的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一般表述为“单位和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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