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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全市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有关说明一、报表内容2023年离(退)休干部统计表(共7张)、享受副省部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离休干部登记表(共1张)、副省部级及以上退休干部登记表(共1张)、2023年度全省离退休干部补充情况(共1张、需手动填写)。二、填报说明(-)统计范围与对象离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以及上
2、述文件的有关补充文件所规定的离休条件、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退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统计依据与分工1 .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单位的机关、事业、企业性质,按单位隶属关系,对干部进行分机构统计。双重管理的单位,由为主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以谁为主管理不够明确的,由该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由哪一方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在统计截止时间移交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统计。2 .原则上干部的工资由哪个单
3、位发放,就由哪个单位负责统计(包括易地安置的)。但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管理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3 .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计。(三)填报要求要认真核对干部原始登记材料,在做好离退休干部数据信息维护工作的基础上,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逐级在系统中审核录入的数据与生成的表格数据是否一致,各统计汇总单位直接在系统中审核基层单位报表,要注意审核各表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全面、准确,特别要注意审核两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说明原因。(四)指标解释1 .“上年12月底离休干部总数”指上年报表的“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
4、干部数”栏填写的数字。2 .“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指由“上年12月底离休干部总数”加上“本年度内办理离休手续干部数”后,减去“本年度内去世离休干部数”得到的数字。3 .“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指到本年12月31日,本地区、本部门所管理的离休干部人数。4 .“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指由“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减去“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计算得到的数字。除上年出现漏统、错统,本年度内下属单位隶属关系或统计分工发生变化等情况外,本栏应为“0”。如果本栏不为“0”,必须对出现差数的原因加以说明。如果上报数据中的上年末总数与去年上报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对出现差数的原因加以说明。如果
5、是人员移交引起的不一致,要写明文件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以及上年报表的离休干部数、原主管单位或移交主管单位名称等。5 .现享受待遇指离休干部当前所享受的级别待遇。在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待遇中,还包括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局、处级待遇的干部。6 .“在京”指管理单位为在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包括在北京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7 .“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是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8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第6、8、10、12列数据要重点审核,根据中组部组通(1999)40号、组通字(2001)50号、组电明字(2003)74号、组通字(2004)29号、组通字(2005)30号、组通字(2009)43号、组通字(2011)27号、组通字(2015)34号、组通字(2019)30号、组通字(2023)14号和粤组通(2011)46号、粤组通(2023)33号等文件规定情形,一般情况下,第6-9列的第6-14行一般应无数字,第6-15列的第4行一般应无数字,第Io-13列的第8-9行一般应无数字,第1-15列的第II-14行一般应无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