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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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下载时间: 年 月 日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办发20XX8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局:为加强中介组织监管工作,明确各级监管机构工作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市局制定了中介组织监管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中介组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中介组织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市场供求双方提供鉴证、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
2、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中介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实施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市局中介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中介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二)搜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全市中介产业发展、中介组织运行信息;(三)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四)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五)指导鉴证类中介组织建立信用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辖区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和管理中介组织
3、经济户口;(二)组织或配合开展涉及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或组织查处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四)负责中介组织情况的统计、上报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五)指导基层工商所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六)调查研究中介组织运行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组织实施区县中介产业发展规划;(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工商所对辖区内中介组织实施属地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和管理中介组织经济户口;(二)组织或配合开展涉及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或组织查处中介组
4、织的违法行为;(四)负责中介组织情况的统计、上报及相关资料填报、归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全面使用中介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更正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工作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完整、准确、及时记录中介组织的各项信息。第二章经济户口第九条利用“两级平台、三级联网”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经济户口。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纸质经济户口。第十条经济户口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迁移信息;(二)实地(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检
5、查信息;(三)年度检验信息;(四)备案信息;(五)中介组织调查表信息;(六)优良信息;(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八)其它信息。第十一条对市局新登记的企业,市局中介处应在20日内进行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对区县局及直属局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管科应在20日内进行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第十二条工商所应在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后15日内,对本辖区内的中介组织进行经济户口认领。第十三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应明确责任人负责经济户口管理。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介组织经营场所地工商所负责中介组织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并做好检查记录。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
6、指导、监督。第十五条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注册资本是否按登记的期限、方式足额到位;(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连续停业有无超过法定期限;(四)是否按有关规定悬挂或置放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五)所使用的印章、牌匾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符;(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在筹建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无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其它依法不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情形;(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九)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后,是否执行责令
7、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十)有前置许可、审批管理的中介组织是否按规定从事经营;(十一)上级监管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中介组织设立后,经营场所地工商所应在6个月内实施实地(回访)检查。实地(回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工商所应按规定对中介组织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应督查工商所的录入情况。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组织涉嫌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按相应的权限处置。第十九条中介投诉、信访处置及其统计、档案管理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市局中介处、区县局及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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