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六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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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为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我局拟定了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20日17点前反馈到电子邮箱qdybsqco联系电话:80770731。附件: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市
2、医疗保障局2023年1月20日附件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评估对象条件(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失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二)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
3、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失能失智养老服务对象。(三)其他入住医疗护理机构,需要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第二条评估机构条件(一)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至少配备2名评估师,4名评估员;配备必要的失能失智指导专家;(三)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市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之前,申请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评估工作,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开展社商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申请养老服务待遇人员的评估工作,由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承担;其他入住医疗护理机构,需要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评估工作,由卫生健康
4、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承担。第三条评估人员条件(一)评估师负责评估工作及组织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1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康复或社工专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2.从事护理保险失能失智评估工作3年以上的评估员,经本人所在评估机构推荐、培训合格的。(二)评估员在评估师的指导下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经过长期照护评估专门培训I,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有医疗、护理、康复或社工等专业背景;2 .从事养老服务、长期照护工作2年以上。第四条评估内容、标准和等级(一)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疾病状
5、况”、“特殊医疗护理需求”、“营养状况”、“家庭经济情况”、“生活环境状况”等,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表(附件1)、青岛市护理保险失智人员评估表(附件2);评估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适时调整。(二)评估等级失能人员评估等级分为O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6个级别,失智人员评估等级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级别。第五条评估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初步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申请养老服务待遇的人员,应向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其他申请护理服务的60周岁
6、及以上老年人,应向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二)评估实施1 .首次评估首次评估分为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个阶段的评估工作,并作出评估结论。(1)现场评估。由2名评估人员实施,其中至少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康复或社工专业背景。对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评估,评估机构必须派员登门实施;对养老服务待遇申请人的评估,可由评估机构派员登门实施,也可由监护人陪同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人员应提前通知评估对象或家属准备好病历等资料,评估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按规定评估,进行视频录像,如实记录情况,填写相关表格。信息提供者和评估人员应在相关表
7、格签名。(2)综合评估。由评估师和至少2名评估人员,对现场评估案例逐一进行审核讨论,确定评估结果,并出具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4)。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评估材料(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后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2 .后续评估评估有效期满或已确定评估等级,但随年龄增长、病情恶化等因素导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后续评估。后续评估申请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至少3个月后提出;申请人因病情需要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瘦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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