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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巧克力及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巧克力及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1.2 产品种类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
2、,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及性状的食品。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巧克力及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巧克力及制品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产值(万元)100002000且VIOoOo20001.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
3、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伸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9678.2巧
4、克力卫生标准GB/T2238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寓胺检测方法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第10号关于三聚鼠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
5、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2014年7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单位,2014年7月1日以后(含)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预包装产品增加1个独立包装,称量
6、销售产品增加0.5kg,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1.5.4 抽样单1.5.4.1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
7、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查产品种类、加工工艺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1.5.4.2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巧克力及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 检验项目巧克力及制品检验项目见表2。表2巧克力及制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山梨酸GB2760GB/T5009.29GB/T234952苯甲酸GB2760GB/T5009.29GBZT2349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
8、法3糖精钠GB2760GB/T5009.28GB/T234954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2760GB/T5009.975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2760GBZT5009.1406二氧化硫GB2760GB/T5009.347总种GB2762GB/T5009.118铅GB2762GB5009.129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需萄球菌)bGB9678.2GB29921GB/T4789.24GB4789.4GB4789.5GB4789.1010三聚氟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第10号GB/T22388注:a.序号1-10为抽检项目b.2014年
9、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检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GB9678.2检测并判定;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GB29921检测并判定。1.6.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1.6.2.1 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巧克力及制品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1.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8 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