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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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3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
2、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第七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九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
4、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H)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一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
5、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H)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第十三条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H)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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